案件介绍
近日,我所邱娟律师代理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历经二审均取得胜诉结果,始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和圆满解决其问题,获得当事人极大认可和好评。
本案判决书
我方当事人杜某为原告,系被告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管理公司)股东。与第三人侯某1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原告认缴20万,侯某1认缴80万)。后期因被告存在以下问题:一、被告已无实际经营,且原告对被告印章失去控制权;二、公司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三、公司持续经营将会给原告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解散被告餐饮管理公司。
最后,经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散。后第三人侯某 2不服提起上诉。
侯某2认为,公司股东会完全可以正常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并不存在严重困难,仅存在小额的亏损、负债而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应予以解散的情形,故为保障侯某2重大投入免遭损失,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杜某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邱律师当即指出:侯某2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要求解散不仅仅是经营出现问题,2018年杜某开始要求退出,一直得不到解决。该公司不具有人合性,侯某1转让股权给侯某2,杜某并不知情,也不认识侯某2。2018年5月,该公司实际已经停止经营。另案补充协议中,杜某的签字是被冒名。杜某2017年5月离开该公司,其不控制该公司公章、税控等,但是要对公司来路不明的债务承担责任,杜某因相关诉讼,工资卡被冻结。
2019年年初,该公司经营范围变化,去掉了餐饮服务,餐饮服务系其主要业务。关于公司股东会情况,2016 年以来到2021年,发生多次应当召开股东会的情形但是实际未召开,包括地址、经营范围变更,杜某都不知情。内部渠道无法解决问题,只能通过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最终,在我方律师有理有据地质证答辩中,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部分观点,驳回了上诉人请求。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侯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侯某2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邱娟律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邱娟律师曾在某央企担任法务经理5年,熟悉企业合规制度。从业期间处理多起行政强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实务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方向,并兼顾公司股权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公司方面的诉讼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