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我方代理孙某3为上诉方,该案先前经过一审判决被驳回后,孙某3慕名来到恒略律所委托慧律师提起上诉,最终逆风翻盘取得二审胜诉,为当事人扭转败诉局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其签署约定的有关房产和拆迁款的协议书有效。 案件介绍 左右滑动查看本案判决书 事情还要从20世纪80年代说起。孙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即长子孙某1,次女孙某2,三子孙某3。孙某于2016年9月去世,生前租赁有22号公租房一间,后来其退休后由孙某1接班租赁。韩某系孙某1的妻子,二人于1992年登记结婚。 2017年2月该公租房被例入改造范围,孙某1(乙方,购买方)提出购房申请,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甲方、出售方)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同意乙方购买上述房屋,经计算购房款6262元,从本人征收补偿款中扣除。所征收的已售公房,不办理产权登记。同年4月,孙某1选择货币补偿,选择奖励房源类型为外迁奖励房源。 2017年6月23日,孙某1、孙某2、孙某3、张某在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协议大致内容为,孙某1承诺其连钱带房与孙某3一人一半。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705号房在孙某4名下,如孙某4不同意,便将其父亲孙某1名下一居室过户到孙某3名下。 2017年10月孙某1确认由其女儿孙某4购买奖励房源,且同意购房款从征收补偿中抵扣。2017年11月16日,孙某1获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奖励合计2040524.63元。奖励房源1705号房和居住困难奖励房源1705号房。后孙某3联系孙某1进行房屋过户,孙某1却反悔称房子给不了,有问题就走法律程序。 孙某3将孙某1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确认孙某3与孙某1、孙某2、张某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有效。庭审中,孙某1认为上协议系赠与协议,且与孙某3明确表示撤销赠与,其请求缺乏依据。最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孙某3的诉求。 二审胜诉 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接到孙某3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孙某1、孙某2、孙某3、张某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而上述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法规导致的无效情形。孙某3请求确认上述协议有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后律师迅就本案事实和理由速出具代理意见,追根溯源从22号公租房承租过程和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在房屋居住情况和翻建装修、孙某生前口头约定未来拆迁利益由孙某1和孙某3平分、及《协议书》是整个家庭就22号房屋居住权等相应权利及拆迁利益分配的家庭析产约定,并非孙某1对孙某3的个人赠与…… 二审中,我方提交了新证据,包括证据一《字条》证明因拆迁孙某1、孙某3遵照家人意见,约定拆迁后房屋两人各一半,印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系分家析产协议;证据二《协议》证明证据一系带赡养义务的分家析产协议,《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分家析产协议而非赠与协议。 最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部分意见及诉求。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孙某3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XX民初17XXX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孙某1与孙某3、孙某2、张某于 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有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孙某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 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孙某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李永慧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承办了数千件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李永慧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以“仗义执言、不畏权势的侠义心肠”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办理案件的胜诉率极高。李永慧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以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同行和客户的一致赞同与好评,被誉为“金牌律师 ”。李永慧律师现为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及私人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风险防范、股权纠纷、工程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