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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公司拒付设计费,王芳丽律师代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时间 :2022-06-14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工程设计公司之间存在工程设计合作,被告公司委托黄某进行桥梁工程设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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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工程设计公司之间存在工程设计合作,被告公司委托黄某进行桥梁工程设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原告于2017年8月份就为被告公司工作,直至 2017 年 10 月上旬,此期间的劳务费被告公司已经支付了。但2017年10月25日双方另行就设计桥梁计算事宜所约定的设计费5万元,现原告已履行了设计服务,但被告中交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现直接拒绝支付。


被告矢口否认10月25日之后桥梁计算设计的事情,称公司2017年8月与原告开始合作,合作时双方未约定支付多少费用,为合作顺利公司初期都给原告支付费用。在2017年10月23日下午与原告协商各项费用共计五万,但公司实际给付原告现金已达到七万余元,已超额支付。


代理意见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最终决定委托我所王芳丽律师代理本案。王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眼下摆在面前的难题是因无书面合同,无法从合同条款探究双方真实合意,被告也拒不承认。

凭借多年诉讼经验,王律师坚信事实不会被掩盖,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对案件的仔细梳理分析,王律师找到关键证据。


其中,通过被告之前支付费用的记录可以看出,2017年9月、10月、11月的付款中被告都备注了如“8月份薪酬、9月份薪酬、餐费报销”……与原告前期工作按月付费能够相互佐证;另外,在2017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中,可以明显看出并足以让人理解为被告就2017年10月25日后的桥梁设计事宜,另行委托并承诺付费。


为支持当事人诉求,律师向法院提交:1.(2021)粤广XX第277XX号公证书,证明双方达成合意,原告为被告进行桥梁设计,已依约履行义务,原告未支付费用。2.浦发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在转账时对每笔款项的性质进行了备注,这些费用都是发生在2017年10月25日之前的工资,上述给付的费用均与本案涉及款项无关。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法院认为我方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其与被告达成2017年10月25日后的桥梁设计另行付费的合意,被告的辩解明显不符合一般人的理解与常理。我方已依约履行了设计服务并提交设计成果,被告应另付原告5万元设计费。且被告明确表示不支付款项实属不诚信,应当支付原告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设计费五万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原告黄军已预交),由被告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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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丽律师

王芳丽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律师在本科及研究生阶段接受了专业的法学教育,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使王律师在案件代理中具备了相应的法官思维,能更好地从法官的角度去思考案件。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王律师代理了百余起民商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王律师坚信“法律应该成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律师应该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战士”,深耕法理、熟悉法律、善于寻找路径、像战士一样勇往直前是一个专业律师必备的素质。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婚姻继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