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查看本案判决 自2005年起,原告刘某辗转北京各医院对抑郁症等疾病进行治疗,2020年10月刘某妻子王某经司法鉴定,于2021年3月作出结论:刘某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4月北京XX区法院做出115号判决,宣告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某为其监护人。 2020年7月18至8月24日间,刘某在某科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旗下XX视频直播诱导下充值消费多达1053779元,家人知道后焦急万分,认为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该网络科技公司应将充值款项予以返还。但网络科技公司并不同意返还,于是王某委托恒略律所提起诉讼,希望可以追回款项。 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遂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为委托人答疑解惑和告知涉及的法律关系。经过对案情和证据的梳理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等规定,恒略律师从以下焦点问题予以确认,即确认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确定适格被告及管辖权、确定购买行为效力的认定、确定应返还购买金额等。 恒略律师认为,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花去一百余万元,用以购买虚拟金币,其行为完全违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志和承受,事后也没有得到监护人的追认,故案涉“用户协议”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充值的人民币。 被告网络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交任何关于2020年期间的治疗记录,而本案相关事实发生在2020年7-8月,显然无法证明原告在此期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恒略律师指出: 刘某虽然是在2021年3月1日被鉴定机构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2021年3月10日被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从鉴定报告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刘某自2005年被诊断为“抑郁症”,之后又被诊断为“恐怖障碍”、“疑病症”,2007年起多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惊恐障碍”、“人格障碍”。说明刘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自鉴定报告出具时才有的,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在之前是具备了。 判决结果 经审查,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监护人的妻子监护不力,任由刘某玩游戏,掌握巨大金额的金钱支配权,原告方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针对应返还的充值款数额,被告认可的充值款422149.93元、99750元和6600元是原告充值之外,其与款项分别流向十余人等,现原告无证据证明上述十余人系被告网络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代理商,故上述人员的充值款无法计算在被告应返还之款的里面。针对该十余人等的款项,日后如有证据证明也可由被告承担责任的,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充值款为528499.93元。据此,根据合同法等条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用户协议》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528499.9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 为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监护人应当给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多的陪伴和关注。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监护人应及时做好证据留存并通过致函沟通、诉讼等方式积极与直播平台进行沟通协商。对于直播平台经营者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也应重视平台合规和直播合规工作,建立健全识别机制以及消费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