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原告杨某(乙方)与被告(甲方)某公司作为出品方,签订《电影<世间XX>合作认购书》,其中第211条约定“影片制作费为人民币3.5亿元,乙方自愿投入人民币315000元于影片制作,乙方认购占本影片项目总额的0.09%,”XX影业公司承诺影片《世间XX》于2021年前在中国大陆公映。 其中《认购书》也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包括甲方保证并承诺其系依法设立并具备法定资质的法律主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同时还约定了如该片最终未能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认购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约定款项。但XX影业公司却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及进度将《世间XX》如期制作、送审及上映。经原告多次要求告知电影拍摄、报审、上映等进展情况,XX影业公司均避而不谈,至今也未完成制作、送审及上映工作。 原告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投资款。但被告公司不同意解除合作协议书,认为电影已经拍摄完毕,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双方应该稳定维护交易稳定;且原告对电影上映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应当具有预见性,应当承担相应商业风险。 律师认为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最终委托我所陈美娥、叶青宇律师代理本案,经过对案件的详细了解与分析,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认购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电影上映后的票房受益,因此该电影能否顺利、按时上映系原告能否获得受益的决定性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截止至2021年年底前,XX影业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案涉电影《世间XX》的上映,甚至还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原告与其签署的合同根本不能实现,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XX影业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认为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合作认购书的的诉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投资资本金315000元;根据双方在协议中的规定,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返还投资款,且已经给原告造成实际的资金占用损失,故支持原告对违约金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的《电影<世间XX>合作认购书》于2022年3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3150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3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被告负担。 恒略说法 近年来,国内影视剧投资逐渐成为热潮,不少公司或个人都想通过投资影视剧获得高额收益。一部影视作品的投入少则千万元,多则亿元甚至几十亿元,一旦出现问题都会给投资方带来重大损失。同时,面对鱼龙混杂的市场,也有一些不法分子披着合法外衣借此行骗,恒略律师提示您,投资请通过正规渠道,切勿轻信网上投资信息,提高防范意识,谨防诈骗。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陈美娥律师 【律师简介】 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自执业以来,陈美娥律师承办了数百件诉讼类案件,处理各类非诉类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业务领域的业绩尤为突出。并为北京高校及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诉讼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商事仲裁、劳动争议、婚姻及遗产继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服务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等。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律师简介】 叶青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军队服役十余年,被授予上尉军衔,主要从事政治保卫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及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叶青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执业期间代理了百余起民商事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在实务操作中积累了大量成功的执业经验,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 【执业理念】 专业、高效、真诚、负责,不畏强权和艰险,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方向,并兼顾婚姻家事、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诉讼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