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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对方主张房屋系“借名买房”,恒略律师助当事人驳回原告起诉!

时间 :2023-04-1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卢建刚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律师帮帮忙栏目特约嘉宾律师,哈尔滨电视台律师帮帮忙特约嘉宾律师,北京瑞达法考教育学校律师职业规划及律师实务课程特约讲师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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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本案判决

柳某春与柳某琴系夫妻,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柳某宝、柳某平、柳某珠。1980年柳某琴去世,2018年柳某春去世。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产权人柳某春,产权证填发日期2004年4月17日。柳某春与柳某琴并未就案涉房屋继承留有遗嘱。


现原告柳某宝主张,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柳某春名下,但其与柳某宝口头约定,房屋归柳某宝所有。柳某宝认为,案涉房屋虽由父亲承租,但自1989年以来,柳某宝一家三口在此实际居住,实际缴纳租金,父亲并不在此居住;


1997年该房屋拆迁,案涉房屋购房款由柳某宝缴纳,拆迁协议系柳某宝代柳某春签署;案涉房屋入住后,一直是柳某宝一家三口实际居住使用,柳某春从未在此居住;


柳某宝疏于在柳某春生前起诉本案,造成该房屋一直没有更名登记,现柳某春去世,柳某宝要求其法定继承人柳某平和柳某珠协助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未果,故诉至法院。


接受委托

被告柳某珠表示,并不同意柳某宝的诉求,其认为案涉房屋是父亲柳某春的与柳某宝没有关系,不认可原告所说的和父亲之间有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案涉房屋属于父亲的遗产,应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同时委托恒略律所卢建刚律师代理应诉。经过对案件情况的掌握和调查取证,恒略律师迅速出具代理意见。


案涉房屋属于房改房,公房承租人是柳某春,案涉房屋在购买的时候使用了柳某春38年的工龄,购房协议也是跟柳某春所签,房产登记在柳某春名下。案涉房屋属于柳某春的财产,现在属于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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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对于原告提出的意见,恒略律师一针见血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第一,原告陈述其与父亲曾有口头认可双方就案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并未签署书面协议,故不能达成借名买房合意;


第二,原告主张就案涉房屋实际出资,但其没有其他资金支付的证明,同时对原告主张该笔购房款系其有财产,还是父亲将款项交由原告代为支付提出异议;


第三,原告基于父子关系享有案涉房屋使用权,而并非因为实际购房人而使用房屋,所以柳某春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仅同意儿子以及家人在此居住;


第四,原告虽长期居住案涉房屋,并保有购房发票和房产证原件,但结合其与柳某春系父子关系,不能就此认定其必然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并实际履行。


判决结果

经审理,本案中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与柳某春存在借名买房合议,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柳某宝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20元,由原告柳某宝负担(已交纳)。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Lu

卢建刚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律师帮帮忙》栏目特约嘉宾律师,哈尔滨电视台《律师帮帮忙》特约嘉宾律师,北京瑞达法考教育学校《律师职业规划及律师实务》课程特约讲师。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的单位包括上市公司、银行 、学校、企业等十几家单位,审核各类合同几百份,参与代理上百起各类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曾在郑州工商学院等高等院校担任法学教师,具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和较深的法学理论修养水平。卢建刚律师工作踏实,认真负责,成熟稳重。执业信念是全力以赴做好每一 位当事人的案件。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兼顾各类工伤、侵权和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