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判决书
案件简述
F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区看守所。 2022年10月,在北京朝阳区某路口,F某驾驶小轿车与骑自行车的A某因道路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F某驾车对A某进行追赶,追赶至**大街与***交叉路口附近时,F某超越A某并在A某没有躲避空间的地方急刹车,致使A某骑车撞到F某所驾车辆右侧并摔倒在地受伤。 就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A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F某于2023年2月2日经电话传唤自行至公安机关。被告人F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F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当庭表示,请求从重追究F某的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恒略律所贠航律师接到F某的家属委托后,立刻申请阅卷,进一步了解案情细节并进行了相关调查。通过监控等证据材料,F某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当做罪轻辩护。结合法院审理情况,恒略律师提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F某判处缓刑处罚。 恒略律师认为被告人F某虽构成寻衅滋事罪名,但被告人F某 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罪轻情节,其在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自愿配合人民检察院完成全部认罪认罚程序流程,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构成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在案发后其本人及其家属积极自愿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害人A某在本案当中存在一定过错,故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F某判处缓刑处罚。随后,恒略律师就起诉书围绕五个要点提出了具体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考虑了恒略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决F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恒略律师依法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从轻处罚力度,借助本案恒略律师提醒读者朋友,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在尊重法律和法治的前提下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贠航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贠航律师曾于北京某大型国企事业单位任专职法务岗位,处理日常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与北京多家大中型媒体单位具有深度合作基础。在日常法律工作中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在诉讼业务中,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核心需求,以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扎实的法律知识为基础,通过自己“热心、耐心、细心、精心”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事务、执行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以及其他民商事法律业务等法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