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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债权人去世,田娇艳律师助继承人成功追讨13.3万元借款

时间 :2024-06-17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结合通话录音及相关证据材料,L某签署的借款协议内容清晰明了,L某主张其已于2004年还清借款,与其于2012年签订借款协议的事实显然矛盾,且如按其所述,其系以现金形式还款,其还清借款后既未要求Z1某还回借款协议原件,亦未要求Z1某当面销毁借款协议原件,明显不符合常理,庭审中,对其在录音中所述还款几万元的具体金额,其亦表述不清楚,且其就其上述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当债权人死亡了,会“人死债消”吗?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是否可以起诉债务人追讨债务呢?又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呢?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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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Z某的父亲Z1某于一九九几年因工作原因与L某相识,2001年春天L某以公司周转困难,需要资金发放员工工资为由向Z1某借款13.5万元,双方随即签订借款协议,Z1某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直至2012年,双方约定的本金利息L某分文未还,Z1某遂要求L某重新签订借条。


2012年1月1日,L某向Z1某出具手写借条。借条载明:“由于L某急用钱,L某借Z1某同志人民币壹拾参万伍仟元,壹年内把借款还清。关于利息L某自觉支付。”L某签名并注明日期“2012年元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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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L某偿还2000元借款,并在手写借条上备注,但至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L某仍未偿还剩余借款。现Z1某已去世,Z某系Z1某的继承人,Z1某的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债权。故Z某委托恒略律所田娇艳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L某向Z某:


1.偿还借款本金13.3万元;2.支付利息(以13.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3.承担本案诉讼费。



Q1

L某不同意我方诉求:


其称自己向Z某还清欠款。2001年下半年,L某因为做工程需要用款,要给工人开工资,就向Z1某借款13.5万元,Z1某向L某交付两笔现金,其中一笔为10万元,另一笔为3.5万元。款项出借时双方未签订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04年L某偿还了两次借款,一次偿还6万元,2004年年底偿还了7.5万元。2014年月,向Z1某交付2000元是为了感谢。



Q2

恒略律师指出:


结合通话录音及相关证据材料,L某签署的《借款协议》内容清晰明了,L某主张其已于2004年还清借款与其于2012年签订《借款协议》的事实显然矛盾且如按其所述,其系以现金形式还款,其还清借款后既未要求Z1某还回借款协议原件,亦未要求Z1某当面销毁借款协议原件明显不符合常理庭审中,对其在录音中所述还款几万元的具体金额,其亦表述不清楚,且其就其上述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充分采纳恒略律师的法律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借款期限届满后,L某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金13.3万元,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Z某作为Z1某该笔债权人的唯一继承人有权要求L某向其偿还剩余借款本金,现Z某起诉要求L某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L某于七日内向Z某偿还借款本金13.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L某负担。


债权人去世,其合法债权并不会消灭,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继承人从债权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其合法债权,故继承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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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娇艳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属北方工业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双向培养。对于本职工作秉承务实、积极、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经办的案件都会百分之一百投入,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