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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田娇艳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成功驳回公司诉求,助劳动者获相应工资、赔偿金等共计15.5万余元

时间 :2024-05-3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恒略律师协助小郑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拖欠的工资等仲裁请求,但仲裁委只支持了小郑的部分仲裁请求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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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小郑于2022年2月21日入职**公司,双方约定小郑担任前段开发工程师一职,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月工资30300元。(本案当事人等信息均作化名)


2022年9月份小郑的直属领导发生变动,新的团队入驻公司,因公司内部成员结构调整,**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2月2日与小郑进行约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最终于2023年2月3日确定最终赔偿方案,但2023年2月10日,小郑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书》,以小郑谋取私利、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等理由违法解除与小郑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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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小郑决定委托恒略律所田娇艳律师帮助维权。恒略律师协助小郑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拖欠的工资等仲裁请求,但仲裁委只支持了小郑的部分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诉讼


小郑不服仲裁结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


1.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小郑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2995.76元;

2.求判决被告支付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0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41834.48 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亦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小郑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10日工资20917.2元;无需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7302.34元;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660元。




法院审理


关于是否应支付相应工资。小郑与**公司均认可约定有饭补,因**公司未举证证明饭补系以出勤天数确定,故对小郑主张月工资由固定工资 30000元及每月固定饭补330元构成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公司支付小郑工资至2023年1月20 日,而小郑正常工作至2023年2月10日,故**公司应支付小郑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10日工资 20917.2 元。


关于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小郑与**公司均就调休假剩余天数提供证据,双方证据显示不一致。结合小郑与**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1月31日、2月2日的录音内容,本院对小郑所述其调休假剩余 180.7小时的事实予以采信。经核算**公司应支付陈超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 62 995.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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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郑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入职**公司前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故其2022年入职后应享受年休假。**公司未举证证明小郑已休年休假,应承担不利后果。经核算,**公司应支付小郑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1155.86元。


关于违法解除。关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问题,**公司主张小郑存在多次恶意越级上报拉群,严重扰乱管理办公秩序行为、私自将所在部门事务转至个人公司牟取利益。


经过对本案的审理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证明,法院认为**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小郑存在私自将公司事务转至另一公司、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之情形,故对**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公司与小郑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程序无事实依据,应予纠正,**公司应向陈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660 元。



判决结果


**公司支付小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660元、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2995.76元;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10日未休年假工资11155.86元;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10日工资20917.2元。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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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娇艳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属北方工业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双向培养。对于本职工作秉承务实、积极、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经办的案件都会百分之一百投入,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