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点击图片放大左右滑动查看
案件简述
原告小王2019年去4S店买车时与被告小丁相识,当时小丁是4S店的销售员,小王就留了小丁的联系电话。2020年7月小王想再买一辆二手车,通过小丁介绍了解到,小丁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二手车销售店即B汽车销售公司,经过双方沟通,小丁向小王推荐了一辆符合小王要求的车,故2020年7月21日,小王来到B汽车销售公司店面,小丁拿出了《二手车车辆买卖协议》,基于对被告小丁的信任,小王并未认真查看合同,就在小丁的引导下签订了合同,并于当天支付了全额购车款共计21.8万元。(本案涉及各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但是,当时小王根本没有注意到,在B汽车销售公司店面签订的合同的甲方即卖方,被小丁不知不觉替换成了A汽车销售公司,也完全没有注意到小丁出具给小王的收据的收款方是B汽车销售公司,完全没有注意到合同的甲方与收据的收款人,居然不是小王一直以为的小丁合伙的公司即B汽车销售公司。
且在合同签订完和支付购车款过后,被告就告知小王当天可以把车开走,小王把车开走后,一直催促被告将车辆过户至小王名下,被告一再承诺过户时间,但每每均食言。2023年3月,小王所购的车辆在小王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称是车辆权利人的**物流有限公司拖走,这时小王才了解到三被告均不是车辆相关权利人,所以被告才一直没办法办理过户,此时小王也才了解到,车辆被拉走,小王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小王认为自己虽然与A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但与B汽车销售公司、小丁亦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故小王委托恒略律所熊斌蓉律师以A、B汽车公司和小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求。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
2.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购车款21.8万元;
3.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1.小王与A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小王与A汽车公司签署了《二手车车辆买卖协议》约定A汽车公司将涉案车辆卖给小王并保证购车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涉案车辆过户到小王名下。据此,可以认定小王与A汽车公司之间形成了车辆买卖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2.A公司构成违约
小王关于解除与B汽车公司、小丁之间的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小王已经依约支付全部购车款,A汽车公司应依约履行车辆交付及过户的义务。现涉案车辆未按约定办理过户,且因其他纠纷被案外人拖走,小王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A汽车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现小王以起诉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于 2023 年11月21 日将起诉状送达至A汽车公司,故双方涉案合同关系于当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涉案车辆已经被案外人拖走,A汽车公司应当向小王 退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小王的相应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本院调整为自涉案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3.小丁与B汽车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小丁收取小王购车款,B汽车公司出具收据,B汽车公司小丁主张已经将涉案购车款支付A汽车公司,但根系小丁提交的其与张某微信记录及转账证据,收款主体并非A汽车公司,微信中亦无法体现张某与A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
转款金额亦与小王支付的购车款金额不一致,小丁亦表示系根据张某可以从A汽车公司开车出来推断的张某系A汽车公司员工或有权代理A汽车公司,B汽车公司、小丁并无证据证明已将涉案车款交付A汽车公司。B汽车公司与小丁均认可小丁实际经营B汽车公司,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综上,现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购车款已经支付给A汽车公司,B汽车公司作为收据出具方、小丁作为购车款收取方且系B汽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A汽车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和主要诉求。最终判决:
一、确认小王与被告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0年7月21日签订的《二手车车辆买卖协议》于2023年11月21日解除;
二、被告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小王返还购车款21.8万元及支付利息(以21.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1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至购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小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二手车因价格实惠、交易流程便捷受到市场欢迎,但同时也因来源不明、权属情况复杂等因素引发诸多纠纷,其中,二手抵押车辆交易纠纷较为常见。买卖双方在二手车交易中,均应仔细核查车辆权属情况、权利负担情况等关键信息,并在合同中对相关情况及风险承担予以明确。
如卖方未履行相应车辆信息核实及权利瑕疵的告知义务,则可能承担解除车辆转让合同、返还车辆购买价款的风险。如买方明知所购车辆为抵押车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则事后不能再以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可能就会面临不能取回或者不能全部取回车辆价款的风险。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熊斌蓉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熊律师秉承“客户的事就是自己的事”的执业态度,“客户的利益分寸必争”的执业理念,“竭尽全力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执业原则,遇事绝不拖延,办事雷厉风行,辩护掷地有声,以负责、认真、专业的工作态度用心为客户提供细致法律服务,成为客户安心、信赖的选择。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工程纠纷、劳动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