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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签完补偿协议,发现厂房不在征收范围内,恒略律师介入确认协议无效

时间 :2024-05-15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被申请人**村村民委员会并不具有与申请人**公司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集体地)的主体资格,其与申请人签订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集体地)应为无效合同

本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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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22年5月19日,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集体地)。协议书就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约定拆除申请人房屋建筑面积4945.24平方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补偿费合计为:2599039元整。


同时约定,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补偿费用的50%的资金到位后,申请人确保腾空房屋及附属物交由被申请人验收合格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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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协议签订后,时至今日村委会都未按照《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集体地)约定的内容履行协议。厂房到底是拆还是不拆?厂房的经营能否能正常运行?如果有一天厂房被拆,是否能依约得到补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找到恒略律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在处理征拆纠纷经验丰富的尚瑞超、郄超丽律师对接本案。



办案掠影


恒略律师介入后,便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请求公开本次征地的相关文件。后相关部门作出答复,律师通过查阅,得到了一个令人意外的结果,委托人的厂房位置事实上并未被征收。恒略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以征收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存在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调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集体地)无效;2、裁决由被申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望贵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结果


确认申请人**公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村村委会签订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仲栽庭认为,根据我国 2020 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村村民委员会并不具有与申请人**公司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集体地)的主体资格,其与申请人签订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集体地)应为无效合同。该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恒略说法


因被征收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属无效合同。征收方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拆迁,应当对被征收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被拆迁人,在面对房屋征收拆迁时一定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征收拆迁项目的四至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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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瑞超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密切关注发展变化的法治环境,深刻理解中国法律制度,探索并掌握最新法律技巧和手段,致力于改革法律服务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商瑞超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数百件征地拆迁案件。


擅长领域: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养殖场拆迁、违法占地、非法强拆、行政赔偿等行政类诉讼案件。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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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超丽律师,法学硕士,中共党员。郄律师曾担任河北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法律顾问,参与办理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上百起,必备的法律专业素养与扎实的办案实战功底并行,能做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郄律师曾任职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行业性、专业性疑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人民调解员一职,参与负责调解全市范围内重大、疑难的行业性、专业性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谈判能力!


此外,郄律师还是一名有思想、有温度且极具有亲和力的律师,与当事人能产生很强的共情能力,“百姓维权路上的守护者”是郄超丽律师作为法律人的执业操守。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方向包含商铺、企业、城市住宅、宅基地房屋等征收拆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