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张姗生于1948年9月,大龄未婚,40岁那年,经人介绍与李嗣相识,不久双方登记结婚。李嗣生于1945年7月,当时已离异,有两个子女。
张姗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关系日渐不睦;李嗣身强体壮且性格粗暴,稍不遂意张口就骂、挥手就打,掐脖子、打脑袋,致张姗伤痕累累,敢怒不敢言。张姗不堪忍受,最后一次被打得太厉害了,下决心脱离苦海,不得已净身出户,于2018年12月与李嗣签署了离婚协议。
现张姗认为,《离婚协议书》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李嗣有严重家庭暴力,且李嗣欺骗自己,说该套房屋是用了李嗣工龄购买,与张姗无关,显失公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住房的协议内容,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张姗提交的北京丰台医院检查报告单显示:张姗于2018年8月至医院主诉右耳外伤后听力下降3天,诊断意见为耳部挫伤,神经性耳聋。对此,李嗣不予认可。经审理,法院驳回张姗的诉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姗与李嗣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李嗣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行为,可导致撤销双方的离婚协议。
涉案离婚协议书为张姗本人所写,其以受欺骗、家暴、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离婚协议书与其他民事合同关系不同,双方当事人身份特殊,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张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家庭财产的性质有所了解,亦应对其处分行为的后果有所预见,因此,现张姗以受欺骗、家暴、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的有关内容,无法得到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