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补办交通IC卡收费100元 法院判决:退!

时间 :2021-04-0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该卡虽然在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前发行,但当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后,应当重新确定牡D交通IC卡的补卡收费价格,即应按IC卡的工本费收取费用

案件回放

喻某到某纸坊储蓄所补领牡D交通IC卡,该所收取了100元费用。喻某事后了解到,该收费标准没有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遂诉请法院判令案涉银行返还100元及相应利息。

 

发卡行辩称:牡D交通IC卡是其与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推出,该卡上记载着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档案信息、交通违章罚款信息,同时还有其他功能,科技含量较高。此项业务推行之初,银行承担了整个系统的开发和软、硬件投入,投入资金达1亿元左右。该卡推出时,对集成电路卡的补卡、换卡应如何收费,没有法规规定。本行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结合牡D交通IC卡当时的成本情况,制定了补卡、换卡时收取100元手续费这一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喻某在办理申领补卡手续时,储蓄所向其出示的补卡通知单上,载有“本人自愿申领牡D交通IC卡,并保证遵守牡D交通IC卡金融服务的各项使用规定”的内容,且经喻某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驳回喻某的诉讼请求。喻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牡D交通IC卡的制卡成本为30.80元。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返还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骆瑜律师认为,牡D交通IC卡是交通管理部门为管理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与被上诉人北京分行联合发行的集成电路卡。该卡虽然在《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前发行,但当《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后,应当重新确定牡D交通IC卡的补卡收费价格,即应按IC卡的工本费收取费用。

 

本案中,案涉通知单中并未约定补卡收费,因此,喻某签署确认,并不等于其必须接受每张100元的补卡价格。对规定多收的69.20元,北京分行不能出示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由收款人返还给交款人。

 

恒略律师提醒: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