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柴徐进请推土机将自家屋后的空地推平来放东西,索超不让推土机从其家修的入户路上轧过,双方发生争执。
当时,索超冲到柴徐进面前,用身体去顶撞柴徐进,用手去推柴徐进,柴徐进还手推了索超一下;索超追着用头去顶柴徐进,柴徐进的妻子肖某上前拦阻。索超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冲向柴徐进,不顾肖某拦阻,朝柴徐进的脸上打了一拳;柴徐进退让,索超追上去,从后面用双手抱住柴徐进。柴徐进用力向后一甩,挣脱了索超的双手,索超站立不稳,跌倒在水泥马路的边坎,左腰撞到水泥路的边坎上,手扶着左腰倒地不起。索超的侄儿罗某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正当防卫,对柴徐进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
索超认为,不存在所谓“正当防卫”,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柴徐进的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0789.33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柴徐进无罪;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认为,本案中,自诉人索超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索超从三轮车下来就冲到柴徐进面前,用身体去顶撞、用手去推柴徐进,特别是在柴徐进退让、肖某阻拦的情形下,索超仍然追着柴徐进,捡砖头冲向柴徐进,用头顶、用拳击打柴徐进,用双手抱住柴徐进,具有人身攻击性,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柴徐进为摆脱自诉人的环抱机而将自诉人索超甩脱,该行为是为了使其本人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意。被告人柴徐进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索超重大损害。故,柴徐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恒略律师提醒: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对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对方先动手,在己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