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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女生自杀,还真自杀了,有什么法律后果?

时间 :2021-01-2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认为,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案件回放

曾某在“离家出走贴吧”中看到邓某娟发贴“求收留”,在该贴下回复“来成都吧,我收留你”。双方加为微信好友后,邓某娟与曾某相约于成都一起自杀。


 

邓某娟到达成都后,入住曾某所承租的成都新城403号房间达40多天。某天,曾某发现屋内有人烧炭自杀,遂报警。经警方证实,死者系邓某娟,15周岁,死因系自杀。邓某娟的父母邓某、覃某遂将曾某告上法庭。

 

曾某辩称,开始的想法是与其发生关系,但得知她是未成年人时已放弃该想法;对邓某娟想自杀也进行过劝导;未报警是因邓某娟明确告知其已经没有自杀倾向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邓某、覃某的诉求。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曾某对邓某自杀造成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曾某赔偿邓某、覃某死亡赔偿金等199744.74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认为,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本案中,曾某先因不正当目的为邓某娟实施离家出走的不良行为提供了条件,后实际留宿邓某娟后又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邓某的监护人或者报警。在邓某娟多次提出自杀并找曾某借钱购买自杀工具的情况下,曾某应当知道邓某娟有较强的自杀倾向,仍没有作出防止邓某娟自杀的保护行为


最终,邓某娟曾某提供的住处自杀。曾某邓某娟离家出走购买火车票,留宿邓某娟的积极行为在明知邓某娟有自杀可能时没有采取制止和保护措施的消极行为,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