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2月15日,江苏三余镇政府向某休闲农庄发出“大棚房”问题《整改通知书》,称农庄所建八角亭楼房等设施被确定为“大棚房”问题,要求农庄在2月28日前整改到位,否则将予以帮拆。
3月6日,镇政府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农庄在3月7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履行,将组织进行帮拆。
案涉农庄不服整改通知书,于3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镇政府于3月24日组织人员进行了“帮拆”(强拆)。农庄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三余镇政府辩称,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江苏省农委、江苏省国土厅、南通市有关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相关文件规定,案涉八角型楼房等建筑属于“大棚房”问题。且程序正当,行为合法。
经当庭质证,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南通某休闲农庄内八角亭楼房、门楼、道路、河道保滩的行为违法。判决后,三余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虽然三余镇政府拆除案涉农庄的相关建构筑物是基于“大棚房”专项整治,农庄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拆除的建构筑物系依法经审批建设的合法建筑,但三余镇政府对农庄的“大棚房”问题进行整治,对农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应当依法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三余镇政府在向案涉农庄发送整改及限期拆除的催告通知,而农庄并未按要求自行拆除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实施的拆除行为属于强制拆除行为。因此,三余镇政府实施该行为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恒略律师提醒: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机关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照法律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而不能超越职权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依法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