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因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山东烟台四平八稳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包某7052600元及相应利息;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四平八稳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包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四平八稳公司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平八稳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某尚有6269334.8元未受偿。
2018年5月,烟台市中院与申请执行人包某进行终本约谈,包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作出终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包某申请追加四平八稳公司股东陈某甲、陈某乙为被执行人,请求法院判决陈某甲、陈某乙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乙在抽逃出资28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某甲在抽逃出资7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包某所主张的陈某甲、陈某乙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0年11月,四平八稳公司将28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案外人张某某,转账注明事由:偿还借款。转账支票加盖了四平八稳公司财务专用章及陈某乙的私章,该转账没有提交真实的交易依据。且陈某乙、陈某甲庭审中自认其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没有出资,故认定陈某乙、陈某甲抽逃出资。故,法院认定陈某甲、陈某乙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