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陈某甲(另案处理)因制售假酒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成员参与该案件审讯。陈某甲被取保候审后,为发还扣押的面包车和解冻其丈夫王某银行卡,多次与胡某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陈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伙同他人继续制售假酒,公安局环境警察支队将陈某甲等人列为“冬季攻势”集中收网行动的重点抓捕对象。胡某某得知抓捕计划后告知陈某甲,陈某甲即告知同伙,转移假酒和制假工具等赃物。公安局发现抓捕计划泄露后,决定提前收网。胡某某再次将提前收网计划告诉陈某甲,致收网计划部分落空。
胡某某担心其向陈某甲通风报信的行为暴露,即通过他人带话给陈某甲,劝说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月,陈某甲投案自首。
案发前,胡某某担任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行动中队指导员,主要职责是参与办理行动中队相关黄娼赌、食药环和制售假等治安类刑事案件。案发后,被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审理,法院判决:胡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潘伟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公安人员,主观上有使犯罪分子陈某甲不被抓捕、逃避处罚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主动、直接向犯罪分子陈某甲通风报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查禁活动,完全具备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其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平时工作表现优秀,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被通风报信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事后如何归案,均不影响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