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2月,范某通过案外人史某某向广东某医疗器械公司购买额温枪。范某在已经打印好的《家用电子产品采购合同》中“购方”一栏签字后,医疗器械公司第二天在合同上盖章后由史某某交给了范某。合同总额为64万元,并约定了数量、型号和交货期限。
合同签订后,范某提取了400支额温枪。此后,医疗器械公司未供应剩余的1600支额温枪。范某要求医疗器械公司退回货款,后只收到退款10万元。范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医疗器械公司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医疗器械公司返还货款412000元;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本案中,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医疗器械公司仅向范某提供了400支额温枪,剩余的1600支额温枪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范某通过史某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医疗器械公司退回剩余货款,史某某回复范某:“在给你沟通”“我在催”。据此认定医疗器械公司已收到了范某要求停止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案涉防控物资,本身具有时效性。在医疗器械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供货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范某的合同目的。因此,对范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在合同解除后,医疗器械公司负有向范某返还尚未交货的货款的义务。
受疫情防控措施的客观情况影响,医疗器械公司未能及时为范某提供交易标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范某主张医疗器械公司支付违约金412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交付货物,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