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河北南H开发区管委会与制定公司签订《项目搬迁入区协议》,将包括陈某6亩果园地在内的村集体土地以国有土地名义转让给制钉公司用以建厂,园内果树、小屋及其它附着物被毁。陈某未领到补偿款,遂诉至法院。
县政府辩称,原告陈某起诉县政府主体不适格。土地出让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陈某曾于1993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租用村农场地6亩用于种植苹果树,承包期30年(1993年至2024年),租地合同经县公证处予以公证。
2014年4月,因第三人制钉公司建厂,原告陈某果园被毁,其所种植苹果树被砍伐,陈某租用土地被强行占用。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判令南H县政府赔偿占用陈某6亩土地损失,按照每亩每年玉米800斤、小麦800斤的市场价格计算,自2015年至2023年止;确认县政府占用陈某土地的行为违法;县政府赔偿陈某果树损失7410元,机井小房损失3000元。陈某申请再审后,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环宇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县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中,虽然南H开发区管委会是《入区协议文本》的签订主体,但制钉公司搬迁占地行为由南H县政府主导,南H县人民政府是本案所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其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在陈某对涉案土地合法使用的情况下,县政府将土地直接有偿给予制钉公司建厂,并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显然违法。
恒略律师提醒: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