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闫某甲、闫某乙系父女关系。闫某甲诉称,其于2019年1月患前交通动脉瘤住院治疗,于2019年2月底出院。出院后,失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看护。住院期间支出费用13万余元。而闫某乙自始至终没有陪护,没有支付分摊的费用。闫某甲及其他子女找闫某乙要其应承担的费用遭到拒绝。现诉至法院,要求闫某乙承担相应赡养义务,支付医疗费32500元。
被告闫某乙辩称,原告系答辩人父亲,曾无数次暴力干涉答辩人婚姻自由,对答辩人追打、追杀,原、被告之间父女关系名存实亡。在今年大年初一早上,将花圈和老盆放在答辩人家门口,已构成侮辱。同时原告从小未对答辩人尽抚养义务,将答辩人送到外婆家生活,并不给答辩人受教育的权利。故原告有严重的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答辩人的义务。
庭审中,闫某乙认为原告过错明显,并提供了其所在的村委会证明,以证实被告所陈述的内容属实,但被告闫某乙未能提供相关事实发生的其他证据,法院无法确定原告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行为。而自从原告生病住院近十个月,被告从未进行看护、探望,作为子女存在重大过错。判决:被告闫某乙给付原告医疗费30104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岚律师认为,支付医疗费用是赡养人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之一。闫某甲的四个子女均已成年,故案涉医疗费用应由其四个子女共同分摊。被告闫某乙以其父亲暴力干涉婚姻、带人前去打闹,并且送花圈、老盆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赡养义务,但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闫某乙以上述理由抗辩减轻赡养医疗费用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恒略律师提醒:
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