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11月,张某将某市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诉称:被告以公告方式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这一行政行为无无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查,被告于2019年10登报公告:根据市政府《关于收回张某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第3号批复)的文件要求,将第73号用途为农用地、面积为62333.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拟对该范围内原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注销登记。
另查明,此前,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第3号批复为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公文,属于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作出的内部批示,批复的内容对张某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理,法院撤销该市自然资源局第07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该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行政行为。自然资源局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杨晓洁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复作出的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公告是否合法。
本案中,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注销登记公告的主要依据是市政府3号批复,该批复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指示,对张某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该批复行为是未对张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批复行为。而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是,市政府作出收回不动产权利的决定,且该决定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经法定程序确认生效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才可据此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公告不具有法定前提,故案涉注销登记行为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恒略律师提醒:
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或者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