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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太肥:组织枪手474名,替换考试数据包

时间 :2020-12-1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件回放

吴某原系济南某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人。公诉机关指控:20197月,吴某组织630名考生通过王某集体报名2019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并转给王某4万元好处费。王某将这些考生单独编排在山东某电大高新校区理工学院0506考场。


 

当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题运回考点后,王某利用自己为该考点计算机机房技术管理员的便利条件,按照吴某的要求,将计算机考试的正式题库数据、两个加密狗交给吴某,并将考试管理员账号和密码告知吴某。921日、22日,吴某利用其合作的金融管理学院另设考场,组织枪手为474名考生进行作答。考试结束后,吴某收集假考场作答的考试数据送至王某处,由王某将0506考场数据替换,并上交考试中心。

 

经审理,法院于20208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随案移送的赃款4万元、苹果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方月柱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吴某以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鉴于王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恒略律师提醒: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