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叶梦雨拾到一部手机,发现该手机没有设置开机密码,并看见手机短信里有韩某的身份证信息、建设银行卡号与余额等信息。90后的叶梦雨进一步更改了韩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并绑定了韩某的银行卡。
尔后,叶梦雨多次从韩某微信钱包零钱中转走2055.51元,从银行卡内转走37159.36元,计转账39214.46元。作案后,叶梦雨将韩某的手机卖给了旧机回收点。案发后,叶梦雨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梦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鉴于案发后,叶梦雨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韩某退赔经济损失4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叶梦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叶梦雨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美萍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被告人犯罪罪行的认定。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叶梦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微信钱包中的零钱2055.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微信与银行卡绑定,冒用他人银行卡,骗取他人银行存款37159.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叶梦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叶梦雨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