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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电击身亡,6年后遗腹子诉请抚养费,你觉得法院会支持吗

时间 :2020-11-1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未成年人保护法亦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6年前的5月份,吴天南到河里钓鱼,因鱼竿挂到架空高压线,当场触电死亡。相关损失已经法院判决生效,履行完毕。吴天南死后6个月,吴小南出生。


 

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小南和他的哥哥吴大南逐渐长大,但家庭负担也越来越重。之前,吴天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经营县城至乡镇的客车,经济收入可观。吴天南被电击身亡后,整个家庭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主要经济来源顿时断流。现在,仅靠着吴小南的妈妈王丽娟一个人的和种地收入和打工收入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已经不能支撑整个家庭的支出,生活举步维艰。王丽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吴小南的生活费,遂以吴小南的名义诉请供电局赔偿吴小南被抚养人生活费187092元。

 

供电局辩称:原告吴小南的请求事项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且被抚养人生活费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中,故不应当另行计算。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中已获得赔偿50684.48元,应予以扣除。判决供电局赔偿原告吴小南因吴天南触电死亡产生的扶养费9676.1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供电局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岚律师认为,《民法总则》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亦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吴小南在其父亲吴天南触电身亡后出生,依法享有侵权人对其承担扶养生活费的请求权。因此,原告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将于202111日施行的《民法典》196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