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吴某系某公司员工,2016年3月8日吴某有事打电话向公司请假,公司未批,然后吴某就不去上班了,3月14日,公司以其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提交了请假录音,内容为:“吴某:我想请个长假…汪某:你明天最起码得去趟单位得把这东西交给他一下啊,他接不接的先得让他了解一下这事是不是…吴某:嗯,明天再说吧王工”。
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一年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的或连续旷工两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驳回了吴某要求赔偿金的请求。吴某不服,向某法院起诉。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案中,吴某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吴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
【恒略律师提醒】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