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蔡红娟通过中介认识景玲琍后达成口头协议:只要蔡红娟支付人民币155000元,景玲琍就可为其代孕生子,并称诺一定成功。付款后最终未能代孕成功,景玲琍拒绝返还代孕费。蔡红娟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代孕费并精神损失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中介费菲菲介绍,由被告联系代孕事宜。费菲菲通过银行转账155000元给被告当日,被告出具收条“今收到蔡红娟移植费15.5万(儿子),其中包括养囊费一万元、代妈移植、若有多移胚胎二次移植收取一万元整”。此后,最终未能怀孕成功,双方产生争议。原告称被告承诺时有夸大欺骗行为,最终未能成功,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痛苦。法院判决:被告景玲琍退还原告蔡红娟人民币15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景玲琍认为,其与蔡红娟共同约定从15.5万元中支付2万元给中间人,景玲琍只拿到事先商量好的2万元,其余均按照景玲琍与蔡红娟之间的约定支付出去了,因此只能就155000元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即77500元。二审审理后,改判:酌定景玲琍返还115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代孕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社会伦理道德相违背。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属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两个部分。被告景玲琍收取原告的155000元理应返还,但原、被告均有过错,各方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对因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代孕存在极大的法律和道德隐患。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代孕。代孕是将代孕母的子宫出租,为他人孕育孩子,会导致“子宫工具化”,有损代孕母的人格尊严,不利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人身自由。代孕导致家庭伦理关系混乱,对亲子关系认定带来冲击,也会给代孕子女带来心理上的伤害,使得未成年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