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杨付居系河南省兰考县市皓村三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和冷库。2016年11月,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县里组织大量人员将杨付居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杨付居认为,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县政府强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县政府辩称:一、被告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原告居住的市皓村张贴征地公告,听取了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一致认为“城中村”改造利国利民,并给予积极配合。但是,还有不少部分群众,为了自己的小利益,不能顾全大局,与政府谈条件、讲价格,提出过分无理要求,被告依法组织拆迁合理合法。二、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作为一级政府,具体事务应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兰考县政府对杨付居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兰考县政府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高院裁判要点】
河南省高级法院认为,一审原告系农村村民,其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兰考县政府在土地征收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兰考县政府对涉案的违法建筑物进行了拆除。
兰考县政府在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一审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兰考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其所称据此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本院均不予认可,也不能成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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