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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作为监护人的成年大哥把房子卖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 :2020-09-1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案件回放

顾某兵、李某英夫妇去世时留下8间有房地产权证瓦房和4个儿女:顾东、顾萳、顾茜、顾北,顾茜、顾北当时尚未成年,成年大哥顾东是二人的法定监护人。后来,顾东将房子卖给了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6年后,顾茜、顾北都已长大成人,得知房屋卖掉了,三姐弟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发现顾东、王某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决定,撤销了王某办理的房产证。现三原告顾北、顾茜、顾萳诉请法院:判决案涉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

 

王某辩称:四个继承人中的顾茜、顾北当时年龄较小,顾东、顾萳在协议上签字应当是一种表见代理,其签字合法有效。且房价高于当时市场价格。

 

经查,200511月,二被告签字确认房屋买卖协议,顾东一次性收到房款140000元,但并未按照份额向三原告返还相应款项。该房产随后办理了过户手续。另查明:原告顾萳在案涉协议见证人栏签名。按交易习惯被告王某在与顾东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设宴邀请见证房屋出售的见证人及案涉房屋的四邻,被告顾东、原告顾萳均当场参与宴席。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顾北、顾茜、顾萳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被告顾东对案涉房产享有其自己应享有的权利的部分,当然享有处分的权利;对原告顾北、顾茜应享的案涉房屋继承份额,被告顾东以自己名义与被告王某签订合同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关于案涉的房产、地产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在出售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亦无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对于被告顾东未为原告顾萳、顾茜、顾北的利益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应另案主张。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