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曾某已过而立之年,迫于社会和家庭压力急于结婚。2019年1月初,曾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后正式订婚,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
曾某称,婚宴结束后,刘某将房门锁住不让其进入,曾某度过了有名无实的春宵一刻值千金的洞房花烛夜,自此心灵深深受到伤害。婚后3日,女方即不告而别逃离男方家。
曾某认为,女方利用了男方及家属急于结婚的心理,是有预谋、有计划的骗取礼金的行为。因女方的过错导致男方心理创伤。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全部彩礼合计138116元(各项共计278116元,已经返还140000元);向曾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30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在结婚当天,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刘某已从一名女孩变成了******,以后嫁人就成了二婚再嫁;刘某的心灵才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举办婚礼后的第二天,刘某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是因为曾某不配合办理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举办婚礼后的第三天,刘某外出和闺蜜泡茶聊天时,被曾某家人误会及威胁的情况下,才未回家中。事后,刘家已退还彩礼140000元及全部实物。刘某在本案中是受害人,并不存在过错。
经审理,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彩礼232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曾某与刘某从举行订婚仪式起,双方当事人就建立了婚约关系。但曾某与刘某在交往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缺乏应有的感情基础,现结婚己不可能。现曾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曾某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曾某为刘某家请客提供的置办酒席开销不属于彩礼范围。
恒略律师提醒:
彩礼是指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以男女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女方贵重礼物及礼金。订立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解除婚约后是否赔偿,法律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