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8月,单某位于浙江金华兰溪市枣树村的房子被强制拆除。单某将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诉请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价值损失赔偿金296.18万元;被告支付原告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9.63万元、附属物损失赔偿金14.27万元。
单某起诉称:2018年8月4日8时30分左右,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也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安置,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由街道办组织,包括穿蓝色制服在内的数十人将原告的房屋团团围住,并对原告实施人身控制,而后用挖掘机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原告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街道办对被拆除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作出赔偿。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街道办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赔偿问题。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由征收主体所属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但仍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本案中,街道办在未对原告作出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违背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在未对原告作出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街道办所进行的评估未按照程序依法确定评估机构,未依照评估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勘测、拍照等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节之下,原告所列室内物品亦未超出正常范围,街道办应对已损毁的物品作出赔偿。
恒略律师提醒: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尚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