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梁某的父母在其出生后不久后便离异,从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后梁某参加工作后仍然与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2013年,梁某和李某相识,后登记结婚,但由于两人的工资水平都不高,所以婚后李某住进了梁某爷爷奶奶的家。但由于梁爷爷和梁奶奶对这个孙媳妇并不满意,在生活中常常产生冲突。故爷爷奶奶留下公证遗嘱,将四人共同居住的该房产留给梁某。2017年,两老人离世,梁某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梁某继承的该套房产。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李某分割该套房产的请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梁某和李某所居住的房子是梁某的爷爷和奶奶所有,而梁爷爷梁奶奶经过了公证遗嘱,明确该房产遗赠给梁某,并明确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故该房产属于我国法律中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故李某不能主张分割该套房产。
【恒略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中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夫妻一方的财产,需注意,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