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为治理荒滩,张某虎与村里签订了20640平方米的荒滩承包《协议书》,期限28年,最终达到种树种草、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协议签订后,张某虎进行了动力电建设、配套深水井、自来水饮水建设等,对荒滩进行投资治理,投入约142万元。
2013年因修建高速公路,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及拆迁补偿标准公告,张某虎承包治理的上述土地位于此次征收范围之内且全部被征收。征收后,未给付上述土地征占后的承包治理补偿款以及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
2017年12月,张某虎向县政府办公室邮寄了《行政补偿申请书》,但未予答复。遂向法院起诉:依法判令县政府对案涉申请书给予答复,履行职责。
县政府答辩称,答辩人从未收到过原告诉称其邮寄送达的《行政补偿申请书》。且原告要求答辩人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答辩人已明确告知原告其不属于行政征收行为相对人,答辩人已经将其讼争的荒滩补偿款支付给村里,该不予答复行为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与村里的协议履行问题应该另行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行政补偿申请书》,由杨某某签收。被告一直未予以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责令被告某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进行答复。
判决后,县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县政府申请再审。2020年6月,最高法裁定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张某虎通过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给被告县政府,已经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县政府否认收到申请,但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县政府作为安置补偿的义务主体,依法具有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法院判决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提醒: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