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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股东欠缴出资,董事未尽勤勉义务催缴应连带赔偿

时间 :2020-07-2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深圳斯某特公司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中文译名为斯某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开曼微显示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为1600万美元。胡秋生等六人系开曼微显示公司和深圳斯某特公司董事。

股东开曼微显示公司多次出资后,仍欠缴出资5000020美元。后因深圳斯某特公司经济纠纷,法院裁定追加开曼微显示公司为被执行人,在5000020美元范围内对债权人捷普电子(苏州)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经强制执行,仍欠缴出资4912376.06美元。深圳斯某特公司遂诉请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对股东欠缴出资所造成的损失4912376.06美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深圳斯某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深圳斯某特公司提出上诉,被驳回,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认为,深圳斯某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尽勤勉义务催缴应连带赔偿。判决:撤销二审、一审判决;胡秋生等六董事连带赔偿4912376.06美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是否应对深圳斯某特公司股东所欠出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行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本案中,胡秋生等六人作为深圳斯某特公司的董事,同时又是股东开曼微显示公司的董事,对股东公司的资产情况、公司运营状况均应了解,具备监督股东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便利条件。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之后尽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

 

恒略律师提醒: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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