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7月,原告马某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天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1600元及利息;被告谢某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2017年6月,谢某天向原告借款9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2018年9月,原、被告核算,被告谢某天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101600元,被告谢某天出具了借条:本金101600元月利率18‰;谢某地为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签字按了手印。
一审法院判决:限被告谢某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强本金101600元,相应利息按月利息18‰计算;被告谢某地对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两被告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马某强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马某强是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的实际数额为9万元,一审认定101600元中11600元是利息,借款合同无效,不应支持利息。
上诉人谢某天提交了易县人民法院通过其审判系统查询的2018年至2019年间被上诉人在该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登记表一份,共计21起。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谢某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某强本金9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属于非法放贷。
本案中,马某强在该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登记表显示,其间马某强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共计21起,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故而,对马某强主张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谢某地亦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出借人一年内在同一地区法院有五个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非法放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本金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不计利息,担保人对本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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