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冯九力、向越林均为江西老俵,有过一起合作、共事的经历。冯九力称向越林欠其16000元钱,后偷走借条凭证撕毁,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偿还借款16000元整。
被告辩称:其根本没欠原告款项。16000元工钱系2018年4月经结算后出具的借条,8月份已经结清,经双方一致同意并当面撕毁了借条。
经查,原、被告在工地上做事相识。被告2017年在湖北承接了家居装修的工程,雇请原告为其做事。经结算,被告总共应支付原告31000元,实际支付25000元现金,尚欠原告16000元,故出具了借条一份给原告。
2018年8月,原告在广东中山承接了工程,雇请被告为其做事,结算后,原告还差被告25000元工钱未付,双方经合意,原告同意抵消之前被告欠原告的16000元,故原告尚欠被告9000余元工钱未支付。于是原告把借条还给了被告,被告当场将借条撕毁,丢进垃圾桶。原告称被告将借条偷走撕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判决:驳回原告冯九力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欠原告16000元是否已经相互抵销,其本质是撕碎的借条是否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欲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时,对证据的瑕疵,应给出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本案中,原告称被告从其枕头下将其借条偷走并撕毁,然后重新粘贴后作为证据主张权利,仅凭一张撕坏的借条这样一个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予采信。
恒略律师提醒:
借条在撕掉边角不影响主要内容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整张借条撕坏存在重大瑕疵,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律就不会予以保护。对于借条等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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