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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起诉物业:这些收支账目要公示

时间 :2020-07-2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判决北京嘉某物业公司向卢某某公布自2003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北京市朝阳区华某苑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公共设施设备收益广告收益相关账目,以供卢某某查阅

案件回放

台湾居民卢某某住北京市朝阳区华某苑小区,其认为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存在中侵害业主利益的条款,遂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公示专项维修基金收支账目;出租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地上停车位的收支明细;电梯广告的收支明细等。

 

北京嘉某物业公司辩称,卢某某要求我方提供自200311月至今的财务资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共维修基金由房管局实际管理和控制,经过我方的账号,划拨给施工单位。地下室不是我方出租,租金都归业委会所有了。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我们只是提供物业服务,没有出租产生收益。

 

经查,卢某某签约购买位于北京市华某苑小区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对华某苑进行物业服务,该物业公司曾申请列支涉案小区公共维修基金,其对涉案小区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代管代付。该物业公司主张其已按照北京市住建委通知要求公布了相关年度的收支情况,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卢某某予以否认,法院不予采信。判决:北京嘉某物业公司向卢某某公布自200312月至20191月间北京市朝阳区华某苑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公共设施设备收益、广告收益相关账目,以供卢某某查阅。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卢某某行使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否应包含公共维修基金情况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广告收益相关账目的内容。

 

本案中,物业公司认可涉案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其代管代付,且其确曾申请并且列支过公共维修基金,卢某某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具有客观事实基础;对于公共设施设备及广告收益,亦属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卢某某作为涉案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知情权。

 

恒略律师提醒: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对于物业共同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经营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业主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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