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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无资质,包工头摔伤如何赔

时间 :2020-07-2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但是,本案中,褚某作为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对包括其自己在内的承包人方面员工的人身安全负责,不能比照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中装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褚某与北京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签订水电专业分包《协议书》,装饰公司将案涉工程水电部分施工分包给褚某。

 

后,褚某使用楼内电梯搬运电线等材料,因电梯轿厢未运行到位,褚某迈步进入后踩空,摔落至电梯井地下二层。

 

褚某称,当时光线较暗,未注意到电梯轿厢未运行到位就迈步进入踩空;住院65天,被诊断为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30%。

 

装饰公司称,事发时,案涉电梯尚未正式投入使用,是褚某自行扒开的电梯门违规使用电梯。

 

法院认为,褚某在此次事故中应当负主要责任,酌定判决: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合计20.4万元。褚某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首先,褚某作为自然人个人,没有相应的劳务承揽资质,明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装饰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选任承包人等方面存在过失。其次,双方协议约定装饰公司负责现场安全,进行现场管理,但不能证明装饰公司很好地尽到了现场管理的约定义务。故因此导致褚某的人身伤害,装饰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案中,褚某作为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对包括其自己在内的承包人方面员工的人身安全负责,不能比照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中装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且事发时,褚某因自身的疏忽是导致其坠落电梯井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既是承包人又是受害人的褚某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行为人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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