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老张最近很不爽:因为错上了女厕所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老张系四川泸县人,十多年前来到广东中山一家玩具厂打工,已签订过多次劳动合同,视为与工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算是工厂的老员工了。
事情出在不久前的某一天:老张进了女厕所,厂里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工厂认为,老张违反厂规第四条(无理取闹,进入女厕所),情节极严重,开除出厂。
老张称,今年疫情过后厂里一直未开工资,也没开工。那天因拉肚子,不小心误入女厕所,发现后立即走出回到男厕,不超过10秒钟,不是故意进入女厕所。真实的原因是厂里疫情后一直没开工,也没开工资,不想发工资。
老张遂向申请仲裁,仲裁委对老张请求经济补偿不予支持。老张于是告到法院。
被告辩称,老张属于蓄意违纪。其为厂里多年的老员工,清楚知道女厕所的位置,没有可能走错,其与一名女员工谭某某在一起说笑,谭说要上厕所,老张就说我也去,然后就进入了女厕所,见其他女职工抗议后才离开;张某称其因拉肚子而走错厕所不实;且张某签名承认其系故意进入女厕所。
经查,张某在处分通知书的签名栏里勾选了第一项“接受处理决定”,张某否认是其本人勾选。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补发工资54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伟律师认为:其一,从常理上分析,作为工作十余年的老员工,对厂区使用多年未有过搬迁、重建的男女厕所位置应当清楚,即时存在其所述生理原因,走错厕所的可能性也较小,无意走错厕所的理由不符合常理,对女员工的隐私亦构成了侵犯,有违公序良俗。
其二,从证据上分析,原告在“员工确认或申诉”印有“接受处理决定”和“收到处理决定,保持申诉权利”两个项下,勾选了第一项“接受处理决定”。即使并非其本人勾选,亦是在该勾选项下予以签名,在原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对于被告描述事实的认可,张某应承担对其主张举证不力的后果。
恒略律师提醒:
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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