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为了逃避赔偿,他们宁愿“自取灭亡”!

时间 :2020-07-22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4年3月起,杨某入职一家装卸公司,从事水泥包装工作。由于整天和粉尘接触,杨某时常感到呼吸不畅,肺部难受,经诊断,杨某患上尘肺二期。
 
随后,经杨某申请,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所患病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伤残四级。然而,让杨某意想不到的是,装卸公司为了节省开支,从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
 
装卸公司老板夫妇得知杨某患病后申请注销装卸公司,瞒着杨某进行了公司清算。于是,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装卸公司老板赔偿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共计130万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装卸公司老板夫妇为躲避债务而注销公司,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杨某患职业病,是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装卸公司系工伤待遇赔偿义务人的情形下,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故意隐瞒清算事实,导致杨某未及时申报债权获得工伤待遇赔偿,故装卸公司老板夫妇作为原装卸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杨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切莫图一时小利,陷企业于巨额赔付风险之中;更莫妄图通过恶意注销的方式,逃避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