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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地沟油火锅给顾客吃会坐牢吗

时间 :2020-07-2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判决后,裴某上诉,称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明确,无再犯可能性,更无社会危险性,一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回放

裴某系陕西定边县某镇部门主任,2016年10月加盟重庆市某火锅,并派厨师长颜某建、员工吕某某到重庆学习地沟油炼制技术。颜某建、吕某某果然不负所望,在重庆培训完之后回到裴某经营的“渝味某某老火锅”上班,按照培训的办法将顾客食用完的火锅残留物回收并加工制成“地沟油”,再次给其他顾客食用。 

2018年3月,裴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发,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后批捕。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查,裴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有举报立功情节,判决: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共计25000元,依法上缴国库;在榆林市市级新闻媒体公开向消费者公告道歉。

 

判决后,裴某上诉,称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明确,无再犯可能性,更无社会危险性,一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裴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工制作“地沟油”,明知有害,仍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有自首、立功、初犯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裴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侵害了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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