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对被告人李俊的辩护律师所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构成诈骗罪”的主张不予采纳。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李俊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李俊以被害人骆山名下位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屋为抵押,借给骆山之子骆小山40万元。李以办理优惠偿还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骆山、周苇在空白的购买该房屋的定金收条上签字、办理房屋交易的委托公证等手续。
起诉书认为,李俊采取签订虚假买卖协议的手段,将上述房屋以88万元的价格虚假出售给关系人崔某,并由崔某出面办理了房屋贷款及过户手续,上述房屋实际为被告人李俊拥有。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2013年9月,骆小山与李俊签订借款协议时,骆小山故意向骆山夫妇隐瞒用房屋抵押向李俊借款的事实。骆小山带二被害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在公证处核实售房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时,二被害人均未提出异议且签字确认。2018年1月,骆山、周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处李俊给付房款340405.21元及利息。2018年9月,李俊支付406923.71元。
辩护人提出李俊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后,法院予以采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首先,本案中,李某没有欺骗的犯罪情节。已有证据证明,郭氏夫妇办理售房公证时,已明确知道是在以委托售房形式为其子骆小山向李俊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无法认定骆山、周苇是受被告人欺骗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办理售房公证的情节。
同时,李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李某按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确定的88万元金额出售房屋,通过关联人交易的方式实际购买该房屋,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综上,被告人李俊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
恒略律师提醒:
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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