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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包工程找谁要钱?最高法说了:挂靠转包

时间 :2020-07-0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民法院不予支持。


丁学虎、马晓军因承包工程余款未结清,申请再审。2020年5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最高法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非法转包关系项下实际施工人可同时向发包人和转包人主张权利。在挂靠关系项下,被借用资质方即被挂靠方欠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定,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案件回放

20144月,宁夏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与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移交合同》约定:回购人为永宁县人民政府,投资人为瑞信公司,工程为陆坊小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项目模式为BT模式,即允许投资人设立项目及公司以投融资方式建设陆坊小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20147月,瑞信公司与宁夏吉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载明:由吉运公司承建瑞信公司发包的永宁陆坊小镇。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

 

20145月,丁学虎、马晓军开始施工,并向瑞信公司永宁分公司缴纳永宁陆坊小镇21#22#25#26#楼农民工保证金20万元。201742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因工程余款问题,丁学虎、马晓军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主张尚欠工程款11573958元;瑞信公司、吉运公司不予认可。遂诉之于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丁学虎、马晓军与吉运公司系挂靠关系,判决吉运公司支付余款819360.51元。吉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丁学虎、马晓军与吉运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违法分包合同,判决瑞信公司与吉运公司对工程余款承担连带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关于丁学虎、马晓军与吉运公司的关系问题,丁学虎、马晓军与吉运公司之间未就涉案工程单独签订协议,吉运公司并不认可丁学虎、马晓军挂靠关系的主张,原判决依据涉案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以及丁学虎、马晓军并未以吉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瑞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从而认定双方系非法转包关系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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