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2年7月,沈阳东昊房地产公司与辽宁建工集团张伟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张伟承包大学经典工程,1#、2#楼竣工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3#楼竣工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
2014年8月,建工集团出具《工程临时停工报告》:“由于建设单位供料不及时,我施工方现申请暂时停工。”1#、2#楼于2014年4月停工,3#楼于2016年3月停工。东昊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张伟无故停工,造成巨大损失,应当赔偿。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东昊公司与张伟间的施工合同;判令张伟承担违约责任。
张伟辩称,已完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因东昊公司供应工程材料不及时、拖欠工程款导致我方无法继续施工,亦无法通过竣工结算获取工程款,系东昊公司违约。
审理期间,东昊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并表示同意按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造价对张伟予以折价补偿。法院判决: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张伟撤出项目施工现场,同时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东昊公司给付已完工程折价款648.2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东昊公司与与张伟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实质上是张伟借用建工集团的施工资质进行工程施工,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上述合同为无效合同。东昊公司与张伟对相关法律规定系属明知,故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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