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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女交付的购房款并非当然是赠与!

时间 :2020-04-10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蒋某、袁某于201311月份登记结婚,欲在杭州买下一套公寓,但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由蒋某的母亲赵某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赵某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最终法院判令夫妻俩应当归还赵某购房款137万余元。

 【恒略论法】

 北京离婚律师李锦星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予理解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

 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故本案中袁某、蒋某应将购房款返还给赵某。

 【恒略律师提醒】

 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