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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强奸智力残障妇女且拘禁的应从重处罚

时间 :2020-04-06 作者 :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冯XX系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林XX于2012年1月在冒充广东省韶关市民政局领导的情况下借调查低保收入为由,进入冯XX家中后,又以外出前往镇上拿钱为借口,骗冯XX父亲外出,林XX中途返回冯XX家中将冯XX带至家中多次强奸,且拘禁达十余日。随后,冯XX于同年2月4日获救。经查,林XX另外强奸三名妇女且曾因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最终判决林XX犯强奸罪且构成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恒略论法】

 北京刑事律师贾秀清认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据此,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又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患有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实施强奸行为且非法拘禁多日,且另外强奸三名妇女,同时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属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