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原告李某霖系被告李涛之子,被告李涛与原告的母亲李宁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李某霖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当时原告李某霖刚满14岁,此后原告李某霖一直由其母亲抚养。自2012年9月份,原告李某霖进入武汉科技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交纳学费、校内住宿费、职业培训费等,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原告李某霖因此多次向被告要钱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告作为父亲一直拒不支付。原告李某霖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学费、生活费、培训费共计99469元。
法院最终判定李涛给付李某霖上大学期的学费27840元、生活费24 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离婚律师李锦星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依照该规定,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由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承担均可。本案中李宁与李涛就李某霖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约定系李某霖母亲与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读书、婚嫁事宜作出的合理安排。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李某霖的请求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