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王某某的两位监护人王某甲与王某乙之间出于一己私利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出卖残疾人个人所有的房产并将所得部分房款归两位监护人所有。人民法院认为,两位监护人这种私自签订调解协议处分被监护人王某某的财产并侵占房款的做法有违亲人的监护职责,更是对残疾人财产权的侵害。依照法律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人民法院驳回监护人王某甲要求履行调解协议分得出售残疾人王某某房屋价款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院对于监护人侵犯残疾人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的做法不予支持,以保障残疾人财产权。
恒略律师提醒:
大部分智力残疾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个人财产的重大变动往往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和认知能力,法律规定由残疾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残疾人的财产权益。而残疾人的监护人往往是残疾人的亲属,若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私自处分残疾人的财产,是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