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6年12月,刘某通过尚X公司欲购买涿州市XX湾小区两套商品房,刘某与尚X公司签订两份《电商团购登记单》,该登记单约定:电商团购登记单是尚X公司推荐客户的购房优惠权并预定房源,在签署本说明时,被推荐人需支付团购服务费4万元。被推荐人持此单可享受在开发商对外公布的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套房屋总价减免8万元人民币。
双方同时约定,客户成功认购(即签订购房订单或房屋认购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要求退房的,团购服务费概不退还。客户未成功认购的,在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团购服务费退还给客户。后刘某因限购政策及房产公司无预售许可证明等原因,与开发商办理了退房手续。现刘某请求尚X公司返还收取的团购服务费8万元及利息。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松认为,本案诉讼双方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尚X作为居间人为原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签订《电商团购登记单》,刘某以交付团购服务费的方式进行承诺,应认定居间合同成立。
居间人是否应该合理的收取报酬,取决于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达到目的。本案中居间合同的目的应该是促成在刘某实际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时,房屋价款享受优惠。刘某最终未成功购买合同中的商品房,因此,尚X公司实际未能促成刘某购买房屋享受价格优惠这一目的,其合同义务并未完成。
关于刘某要求尚X公司退还团购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刘某要求尚X公司支付团队服务费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限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能够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花费。买受人如未成功购买房屋,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居间人索回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