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包某某与宋某某是母女关系,与宋某某1是继母女关系。2016年包某某先后被确诊为右XXX和甲状腺癌,为了方便治疗常住上海,并于同年接受了摘除手术。宋某某1、宋某某平时一直居住在徐州。2017年4月,包某某回徐州办理报销手续,并处理一些家事。宋某某1、宋某某带着他人强制将包某某带到医院。被关6个月后,宋某某1、宋某某才将包某某接出医院。
包某某认为自己是一个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宋某某1、宋某某为达到控制其人身及财产的目的,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将其送入精神病院治疗,侵害其人格权。 包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高血压病二级低危。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法院委托,经过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包某某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情缓解不全);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武义认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包某某经司法鉴定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与包某某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包某某在未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包某某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